据调查,个别公司在出具招标报告时,“签约分析师”以分析师只在招标报告上签字,不实际接触敏感信息为由,不履行穿墙程序。少数公司穿墙人员在执行穿墙程序时不及时或不完整。在开展保密业务时,少数券商似乎对限制名单有严格的管理标准。但是,由于限制名单不是机密名单,入口点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露和不当流动。
“对可以细化或者进一步明确的,应当以适用意见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及时跟踪修订规则。”报告建议。
列表管理点过度前移或导致信息泄露。
这份研究报告指出了券商名单管理中的四个问题:
《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实质性接触后,在适当时机将相关项目涉及的公司或者证券列入观察名单”。根据反馈,少数公司将限制名单的进入时间提前到项目批准签署保密协议或更早进入工作的日期,这似乎在限制名单的管理和执行标准方面更严格。但由于受限名单不是机密名单,录入时间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露和不当流动。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对因保密边业务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者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其刊登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交易另类投资等。”,但少数公司仍然为自己的自营股票设置了自己的卖出窗口,允许在进入限制名单前持有的证券在特定阈值下卖出,有些公司不限制在进入限制名单前持有的证券的卖出。
《指引》据调查,部分公司仅将相应股票列入限售名单,并未对相应的可转债和可交割债券进行限售。大多数公司没有限制非关联公司股票衍生产品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券证券。
部分证券公司应用子公司进行名单管理是否有效还有待研究。例如,一些证券公司通过将限制列表交给子公司进行人工比对来限制另类投资子公司。这种形式是否有效,还需要验证。同样,在这一机制下,如何将观察名单应用于替代子公司的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跨墙管理方面,报告也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个别公司在发布招标报告时,“签约分析师”以分析师只在招标报告上签字,并未实际接触敏感信息为由,未履行穿墙程序。二是少数公司穿墙人员未及时履行穿墙手续或穿墙手续不全。
规则的执行尺度不好把握。
调研报告中也指出了部分行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部分公司认为现行信息墙规则规定了比较原则,证券公司内部合规风控部门和业务部门对信息墙的理解不同,实施尺度难以把握。从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中,各公司在执行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参与集团内各机构协作时,如何处理信息墙与协作的关系。
母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壁垒的机制和标准境内外信息壁垒系统的衔接新三板业务的信息隔离要求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穿墙者,证券公司能够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是有限的,尤其是保密措施
报告还建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释或修改规则。协会应及时收集行业在信息墙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如进出时间点监控措施限制范围大额持仓监控等。并以适用意见等形式明确可以细化或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的,及时跟进,及时修订规则。
通过委员会督促证券公司做好信息墙系统的管理工作。一是适应行业不断创新的业务发展需求,加强研究,适时扩大管理覆盖面。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业务层出不穷,各证券公司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和全面。新市场新业务集团化带来的信息墙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协会积极发挥委员会的主动性,进行跟踪研究。二是委员会通过调研等方式收集证券公司优秀管理经验和实践案例,组织培训交流,更好地指导全行业信息墙管理工作。
报告还称,鼓励证券公司在满足规则底线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特点精细化管理。据调查,信息墙系统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制度流程措施技术体系等。《指引》作为一个指导性的自律规则,面对不同体量不同业务类型不同管理水平的证券公司,暂时还不能完全统一。
在按照《指引》控制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也探索了不同的控制方式。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和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尊重实际操作中的差异,鼓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和内部管理,细化和完善信息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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