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易保经纪在销售安心财险产品中未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70条,银监会对易保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易保经纪在销售中惠财险产品中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70条,银监会对易保经纪罚款50万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保险法》号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梁于海鹏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或者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包华路6号105 -29881室
法定代表人:郁亮。
当事人:郁亮
职务: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2日,任广东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当事人:徐硕
职务:2019年5月13日至检查入职日,广东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当事人:于海鹏
职务:2019年1月1日至检查入职日,广东易保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技术部负责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确认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银监会经审查认为,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三方内部问责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故对梁俞海鹏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易保经纪在销售安心财产保险产品中未使用经核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70条,易保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易保经纪在销售中惠财险产品中使用核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易保经纪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罚款50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上述未使用经核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对梁警告10万元,警告10万元,于海鹏警告10万元。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2022年7月12日
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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