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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转移财产]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转移财产

时间:2023-05-20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5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起买房,但婚后丈夫背着妻子偷偷卖房转移财产。 这个时候,妻子该怎么办? 这样的房子买卖有效吗? 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2010年5月1日,33岁的张海峰认识了29岁的陈晓敏,当年6月6日,张海峰和陈晓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元旦决定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前,两人计划买房子,一次付清房费。 张海峰要求自己全额支付房费,但到2010年11月张海峰表示,考虑到婚礼安排等其他消费花销太大,他无力全额支付房子。 因此,2010年11月中旬买房时,张海峰和陈晓敏每人要付一半40万元的房费。 房产证注册人为张海峰,2010年12月27日前,两人对房屋共同所有进行公证,房产证由张海峰保管。

一切安排妥当后,2011年1月1日,张海峰和陈晓敏在河北省保定市结婚。

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收入稳定,两人财产共有,从未区分。

到了2011年7月,张海峰开始买卖股票。 最初用1万2千万美元买了股票。 张海峰在征得妻子陈晓敏的同意后。 但随后,他想将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买股票,妻子陈晓敏不允许。 为此,两人吵了一架,2011年9月1日陈晓敏拿着两人共同存的存折生气地回老家,张海峰借钱在家炒股。 一个月后,股票大跌,张海峰损失负债30万元。 于是,张海峰接陈晓敏回家,陈晓敏不知道张海峰的欠款情况。 回到家,张海峰用协商的语气说自己需要20万的积蓄,又发生了争执,陈晓敏再次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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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张海峰背着陈晓敏拿了房产证,开始倒卖二手房。 李某在购买二手房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海峰,并表示只要价格合理就没有异议。 为此,李某以50万元二手房价格购买了张海峰和陈晓敏的住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户籍转移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移交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通过房屋移交书的方式完成了房屋移交和支付。

审理夫妻财产纠纷问题的法院认为,陈晓敏和张海峰的房屋是婚前夫妇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 房产证只有张海峰一人的名字,但由于是公示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张海峰对房屋的处置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是没有处置权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李某是看着虚假的房产证购买的,但在张海峰凭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发票交接证明等举证的情况下,李某的善意第三人,认定李某为善意,现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最终不支持陈晓敏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海峰擅自处置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给陈晓敏造成损失,这些损失由张海峰一人承担,两人离婚。

在此类案件中夫妻间明确的财产划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此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该房屋转售前的处置权问题和该房屋目前转售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针对这两个争论的焦点,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的,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所有权问题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故在此案例中,可依法认定该房屋未婚前约定共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且为重大夫妻共有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一方不得未经对方擅自处分该房屋。 案例中张海峰无权在陈晓敏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陈晓敏将房子转售给他人,并予以处置。 张海峰擅自处置房屋给陈晓敏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张海峰等价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权处分的结果,在此案例中,李某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在此案中作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如果能够证明李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转售后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不能证明李某是善意第三人,不能举证的,该房屋最终所有权为张海峰和陈晓敏两人共有,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海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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