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被篡改后很难被发现,发现成本很高(篡改数据的情况严重吗?)
电子邮件订立劳动合同不是当今社会主流的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使用纸版劳动合同。虽然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要看到未来的趋势。
电子邮件劳动合同签订劣势
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容易被篡改
电子邮件形式的劳动合同,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被篡改后很难被发现,发现成本很高。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双方无争议的电子数据基本可以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但由于一方不承认会使事情复杂化,许多法官倾向于不承认电子邮件形式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资格的签订容易有错误和瑕疵
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难以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往往以HR或其他人的个人名义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立对象发送劳动合同文本,在这种情况下,HR或该发送者未获得完全授权或授权有瑕疵的那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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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字过程,单靠双方合作意向的表达和内容的确认,不能完全体现整个交易过程,容易出现合同双方资格瑕疵或无效等“商品不符合版”情况。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具备下列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使用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使用之日起确立。
有意见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和“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应理解为以纸质劳动合同文本形式订立,并将纸质材料表现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载体。这种缩小理解确实有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毕竟放眼全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薄弱,企业劳动者权益侵害现象比较常见。纸质劳动合同能给工人带来心理安全感,提高工人与企业的紧密度和可信度。
二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优点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中的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的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记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格式方便高效
目前,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科技化沟通手段层出不穷,普通劳动者对电子化的沟通方式接受度越来越深。以电子邮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书面形式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实际。可以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是一种符合现状的方法和方法,对推广非常有价值。
总之,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是有优劣的,作为企业,必须严格规范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作为劳动者,应当注意劳动合同订立的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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